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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恐惧症 专家把把脉之五:害怕签完合同后悔

发表于:2014-09-30 在线咨询 在线咨询

购房恐惧症 专家把把脉之五:害怕签完合同后悔

商品房的使用要延续几十年甚至更长,理所应当受到重视。可现在很少有开发商能主动想到并主动为消费者提供售后服务。于是,签过合同之后,许多消费者才发现,他们花钱买的竟是一堆烦恼,真是后悔莫及。  

病例一:  入住条件不具备  

不久前,朱先生向本报反映,近年来关于“开发商不能按期交房”的投诉大大减少,但新问题随即产生――许多开发商交房时虽然没有违反合同规定的日期,但小共内部环境往往处于一种极其混乱的状态,有的甚至连基本的生活条件都不具备,交房必须的竣工验收合格证当然更难找到。“先糊弄着把房交了,反正不算违反合同。”是这些开发商的普遍心态。为了售房时吸引客户,他们往往将应交房时间提前,上述那些情况的普遍发生也就在所难免。 

处方:  

商品房交付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提供《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和《商品房使用说明书》及《竣工验收备案表》、测绘部门实测数据;(2)小共内部道路通畅,垃圾清理干净;(3)水、电、暖通,煤气管道应当铺设完毕并能及时投入使用。后两条要通过合同明确约定并细化罚则。  

病例二:  绿地被微缩  

在开发商违反承诺的事例中,绿地微缩是一个特别典型的情况。  白先生做梦也没想到,当初看房时最中意的那块窗前绿地已建起了三层的物业管理用房。这块体绿地可是他当初看房时,售楼小姐反复向他保证过的。去售楼处讨说法,人家理直气壮地说,考虑小区的人口与配套率,这里必须加盖一座物业管理用房,已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了。其实,当初沙盘上看到的大片绿地在入住时都会多多少少地减少,承诺的30%的绿化率怎么也算不够数,在买房过程中,这点往往让买房人最伤心。 

处方:  (1)将售楼人员承诺的绿化率写进合同;(2)通过约定将窗前屋后的绿地锁定。 

病例三:  “大爷”物业赶不走 

物业管理市场的发展,并不能在短期内克服物业管理中存在的弊端,房管所改制而来的物业公司一惯有脾气。业主马女士戏称这种公司是“大爷”物业。反正“我是管你们的,犯刺儿,看我怎么治你”。这种“霸道式”的服务在许多小区都存在。物业公司说什么,住户就做到什么,敢怒不敢言。否则,就要吃苦头,甚至遭断水、断气、断电威胁。真后悔当初为什么要急着住进来。业主们总希望将这种“大爷”物业请走,可此路何其难哉。 

处方:  (1)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并选聘新的物业公司前,开发商与物业公司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2)要想请走不满意的物业公司,必须要有热心的业主积极投入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筹备工作。  

链 接  订立合同后购房者还能反悔吗? 

从订立合同到房屋的交付使用,有相当一段时间,短则数月,长可逾一年。在此期间,购房者有可能会对已签订合同的房屋不再满意。这有几方面的原因:  (1)房地产开发公司没有按合同的规定、原定的结构和设计标准施工;  (2)房地产开发公司虽然没有违约行为,但购房者原来对房屋没有作详细和充分的了解,而在签约后才发现不满意的因素;  (3)购房者的需求发生了变化。  

如果属于房地产开发公司没有按合同规定的要求施工,购房者有权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履行合同规定的条款,并可以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如果属于购房者自己方面的原因,而不愿再履行这一合同,从法律上讲,违约的就是购房者。这样,购房者就要蒙受一定的经济损失,如支付违约金和偿金。可以弥补的一个方法是:购房者自己或请房地产中介机构另外物色一个购房者,并征得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同意,将原合同所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转让给愿购买这一房屋的新购房者,然后按“房屋期权转让”来处理,这样就不存在违约责任了。 

所以,在确定购买某一房屋前,要慎重考虑是否符合自己的需求,一旦签约,就应当执行,否则就会给自己招来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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